条例修改建议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造或者实施土地储备,需要拆迁城市房屋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拆迁人。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转变,政府退出了商业性开发的历史舞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再作为拆迁人,这既有利于市场行为的规范,也把政府作为独立于拆迁人、被拆迁人和开发商三者之外的管理者和中立者,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房屋评估价谁说了算
原条例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要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求协议中约定补偿金额,但往往在现实中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很难达成协议。修改建议稿对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作了规定。

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定意见不一致,拆迁人、
